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上海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
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
上海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沪职培中心(2010)7号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的若干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运作,根据《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沪人社职发[2010]1号)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本操作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培训费补贴以申请培训项目的时间为准;鉴定费补贴、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补贴,以申报鉴定的时间为准。 本操作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关于个人申请培训费补贴的操作办法》(沪劳服职[2000]8号)、《关于享受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沪就职[2002]8号)、《关于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享受费用补贴的通知》(沪就职[2003]11号)、《关于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沪就职[2003]25号)、《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的操作办法》(沪职培中心[200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本市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的操作办法 2、关于本市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的操作办法 3、关于本市实施定向培训的操作办法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上海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 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 上海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二○一○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技能培训 贯彻落实 补贴 操作办法 通知 抄送: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办公室 2010年3月8日印发 附件1 关于本市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的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关于培训费补贴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含自鉴定考核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1、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2、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下同)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及以上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或创业能力培训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及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 (二)关于鉴定费补贴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在毕业学年或毕业学年获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鉴定费补贴。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鉴定费补贴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三)关于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补贴 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劳动者,个人申报参加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及以上项目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相应补贴。 (四)关于补贴标准上浮 补贴对象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或示范性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费补贴时,补贴标准上浮10%。 (五)关于参照执行 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各类社会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参照本市在职从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省市生源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化职业技能补贴培训与鉴定 (一)申领培训信息卡 劳动者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本人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就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填写《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卡申领表》,经身份确认后,领取“职业培训信息卡”(以下简称培训信息卡)。 本办法实施前原已申领的上海市职业培训帐户卡可继续使用。 (二)接受培训指导、选择培训项目 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应当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指导下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1、在职从业人员持培训信息卡,及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三类人员持培训信息卡、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劳动手册》;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持培训信息卡、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学生证,及学籍证明或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加盖院校或二级学院公章)。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个人相关信息核对劳动者的身份状态。劳动者的身份状态确定以申请培训项目时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认定的为准,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未参加培训的,需重新确认身份状态。 (三)提供银行账号 劳动者在选择培训项目的同时,应到申请培训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提供由区县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账号(区县指定银行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 银行账户应为本人2002年1月以后开设的实名制有效银行结算户卡(折)原件。 (四)参加培训 1、选择培训机构 劳动者选择培训项目后,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相应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培训。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是指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之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机构(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 2、培训报名 (1)填写报名表。劳动者应在培训前持培训信息卡,及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办理培训报名手续,在培训机构指导下填写《学员培训鉴定报名表》,所填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培训后需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劳动者,其申报条件应符合《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相关规定。 (2)签订协议。劳动者与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贴培训协议》,协议应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3)缴纳培训费。三类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及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50%;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及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25%。 在职从业人员、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高级及以上项目的三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补贴培训,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应根据培训机构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执行。 3、参加技能培训 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制定的教学计划及协议约定参加培训,遵守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要求,并配合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督导评估及相关检查工作。 (五)参加技能鉴定 1、培训后需要参加鉴定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手续。 2、学员在培训项目对应的所有鉴定全部合格后,可在规定时间内本人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培训机构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3、鉴定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学员,在鉴定结束的二个月后向原培训机构申请补考,由原培训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补考申报手续。 (六)学员补贴经费的核拨 1、鉴定合格学员的补贴经费核拨 学员获证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确认,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核拨培训费补贴: (1)三类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及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并按补贴标准50%支付培训费的,补贴经费按补贴标准的50%核拨至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2)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及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并按补贴标准25%支付培训费的,补贴经费按补贴标准的25%核拨至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3)除以上情形外的补贴对象,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核拨至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2、高级及以上项目鉴定不合格学员的补贴经费核拨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含自鉴定考核之日起一年内补考不合格),或自鉴定之日起一年内承诺放弃补考的,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确认,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将相应的培训费补贴核拨至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对自鉴定之日起一年内承诺放弃补考的补贴对象,本人应事前到原申请培训项目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办理放弃补考承诺的手续。 三、其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鉴定费的补贴 1、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本人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参加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鉴定且合格的,在毕业学年或毕业学年获证后的六个月内,本人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学籍证明(加盖院校或二级学院公章),及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到就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申请鉴定费补贴,并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提供本人相关银行的账号。 2、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确认,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将相应的鉴定费补贴核拨至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二)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补贴 1、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劳动者,可以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个人鉴定方式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鉴定申报手续。劳动者在申报的所有鉴定项目全部合格后,可在规定时间内本人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原报名处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补贴对象自获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到就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申请补贴,并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提供本人相关银行的账号。 3、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确认,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将相应的培训费补贴核拨至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三)自行付费参加培训的补贴 1、三类人员自行付费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且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的,本人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财税部门监制的培训费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及劳动(劳务)合同,到就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培训费补贴,并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提供本人相关银行的账号。自行付费参加培训的补贴以培训开班日期为准。 2、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确认,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将相应的培训费补贴核拨至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四、其他 (一)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分为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培训费补贴包括培训和鉴定两部分补贴费用,鉴定费补贴包括鉴定场地设备材料能源费和鉴定考核费。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相关人员,具体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人员为准。 (三)“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以当年度本市补贴培训目录所标注的相关项目为准。 (四)退役士兵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关于本市退役士兵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暂行)》(沪民安发[2003]3号)文件执行。 服刑、服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关于本市服刑、服教人员参加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操作意见(试行)》(沪劳保技[2004]27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服刑、服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予以政府经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司法办[2004]47号)文件执行。 (五)补贴对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且补贴项目不得为其已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项目。本操作办法中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补贴、自行付费参加培训的补贴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 有以下情形的,补贴对象可在一年内享受两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三类人员享受过一次培训费补贴后,年内因就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训费补贴; 2、补贴对象在享受创业能力项目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年内根据开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关技能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补贴;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过一次鉴定费补贴的,还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六)本市困难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特别计划,按照《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沪人社技发[2009]13号)文件执行;本市高等院校对毕业学年学生开展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相关补贴标准和要求按《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沪人社职发[2010]1号)和本办法执行。 (七)补贴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补贴经费的,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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